|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6-00018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罚〔2026〕1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6-02-06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6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6-00018 |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罚〔2026〕1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06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6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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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姓名:重庆琦皓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绪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00225MA5U5Y96X1?????????????????????????????????????????????????????????????????????????????????????????????????????????????????????
地址/住址:重庆市双桥经济开发区九曲路1号附14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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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5年8月在三车间建成了一条喷漆生产线,2025年10月23日6时10分至8点30分,你单位喷漆生产人员在喷漆室,用水泵、小水桶将喷漆室内废水装入烤漆桶,用带托盘的小推车运到三车间门口雨水沟进行倾倒排放,排放的废水经该雨水沟流入长三角市场外市政雨水管网,通过雨水排口流入太平河。太平河为地表水域功能Ⅳ类水域,污水排放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执行。根据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双桥环(监)字[2025]第YJ1号)证明:你单位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4.6倍、氨氮超标1.08倍、总磷超标0.86倍。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2.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3.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总经理喻依学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喷漆生产线员工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4.你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5.《监测报告》(双桥环(监)字[2025]第YJ1号);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7.《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盛京棋牌重庆市双桥区地表水域适用功能划分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双桥府发〔2006〕52号);8.2025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9.2025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0.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500225MA5U5Y96X1001X),11.《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生态损害不予赔偿决定书》(双经开环不赔〔2026〕1号);1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证据1-7证明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8-11证明你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单位(重庆琦皓进出口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双经开环改〔2025〕4号),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26年1月22日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经开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我局经复核认为:1.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全程配合;复查时,已按规定完成整改;2.事后能主动配合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鉴于以上情节,我局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盛京棋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的要求,你单位违法行为个性因子:(1)超总量因子个数:3个,裁量等级取3;(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取2;(3)超标状况:超标3倍以上不足5倍,裁量等级取3;(4)日排放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取1。违法行为共性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取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取-2。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经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贰拾贰万玖仟陆佰二十五元整(小写229625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暂收)
账??? 号:460101040005828
开户银行: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请及时与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3393887。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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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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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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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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