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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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
区级实施主体 |
1 |
受理“12319”城市管理热线投诉 |
公共服务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通12319短消息服务的通知》(建办精〔2015〕39号)规范服务内容。12319短消息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建设的应急管理(向有关人员发送建设工程接警平台的有关信息、12319热线接电或其他途径获知的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市民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诉求短信回复;重要信息采集发布;短信回访和满意度调查等。 |
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
2 |
公布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条2.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组织编制机关和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区县级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
3 |
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
公共服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四条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区县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委 |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07 号)第五条2.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五)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
4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五届]第74号)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签订后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自签订后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区县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委 |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
5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代管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第七条 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2. 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区县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委 |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
6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账户过户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理办法》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业主转让物业所有权时,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过户。转让人应当协助受让人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过户手续。 |
区县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委 |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
7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查询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理办法》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
区县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委 |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
8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871号)2.二、3 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确认证明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立即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五条 1.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行管理后需要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前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书面提出责令改正意见。需要使用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房改房单位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区县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委 |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
9 |
城建档案查阅利用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40 号)第二十六条 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介绍信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十一条 1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
区县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委 |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