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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重庆市大足区信用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2024-05-10

重庆市大足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

关于征求《重庆市大足区信用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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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活力,切实做好大足区信用村(镇)建设和贷款贴息工作。我中心组织起草了《重庆市大足区信用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诚挚地邀请社会各界,集思广益、建言献策,提供宝贵的意见建议。

一、征集截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

二、参与方式:

来函请寄:重庆市大足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请注明“信用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邮政编码:402360;同时,也可以通过门户网站在线填写方式,提交反馈意见建议。联系人:彭超;联系电话:43732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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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庆市大足区信用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大足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

2024年5月10日??????

附件

重庆市大足区信用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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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做实五大篇金融文章,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活力,帮助其缓解融资压力,提升金融服务“三农”工作质效,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切实做好大足区信用村(镇)建设和贷款贴息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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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工作原则

围绕我区信用村(镇)农业产业结构特点,以推动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集中扶持、重点突出、专款专用和“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对有能力发展、讲信誉、自愿参与并接受大足区信用村(镇)贷款贴息有关管理规定的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种养殖大户、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进行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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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贴息范围及条件

(一)本办法中贷款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大足区相关涉农金融机构获得的用途为生产经营的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小额抵押贷款及保证等贷款。

(二)贷款投入方向应符合我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三)申请贷款贴息的主体应遵守各金融机构贷款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的贷款、还款程序和利率标准,并按约定方式还清贷款本息,未出现贷款本息逾期等行为。

(四)享受本办法贷款贴息的同一笔贷款不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贷款贴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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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贴息标准、期限及总额

(一)对符合条件、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的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下列标准给予贴息:当年贷款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按贷款发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原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当年贷款金额在20万-50万元(含)的,按LPR的30%给予贴息;当年贷款金额在50万-100万元(含)的,按LPR的20%给予贴息;当年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不予贴息。

(二)贴息期限为信用村(镇)称号有效期内实际贷款期限。

(三)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报区政府同意后在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中按1年100万元统筹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我区信用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如果当年总贴息量未超出额度,则按上述贴息标准贴息;如果达到额度,则按贷款实际发生的时间顺序给予贴息,额度用完为止,当年未贴息的,在第二年额度中优先办理。次年3月之前对上一年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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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办理程序

涉农金融机构在次年1月30日按本贴息办法计算出贴息总额报中国人民银行永川分行初审汇总,并向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提出贴息申请。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中国人民银行永川分行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后,将贴息情况在信用大足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中国人民银行永川分行再次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将取消其贴息资格,情况不属实的将按程序继续办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区金融事务服务中心向区财政提出拨款申请,财政审批通过后将贴息补助资金划拨到信用村(镇)贷款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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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附则

(一)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村委会按照符合贴息政策对象的条件,在所辖行政区域内进行广泛宣传,做到所有信用村(镇)内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得到贷款和贴息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并承担在贷款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风险。

(三)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负责贷款贴息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并竭力维护信用环境。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协助金融机构追索信用村(镇)所产生的不良贷款。

(四)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每年对信用村(镇)建设和贷款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五)本办法由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 ? 日起执行,实施期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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