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足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
对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镇敬老院院内管理清洁卫生差和食品留样不规范的处罚 |
警告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5.3.2.5应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每日留样品种齐全,每种样品不少于100克,并在专用盒上标注品名、时间、餐别、采样人、并将留样盒放置0-4度冰箱内,储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并留样记录,5.4.2公共区域和老年人居室变整洁,物品摆放安全合理,空气无异味; |
雍溪镇敬老院 |
12500111096008946Q |
石熠 |
警告 |
2021.4.29 |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