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足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
对重庆市大足区季家镇敬老院院内管理清洁卫生差的处罚 |
罚款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5.4.2公共区域和老年人居室变整洁,物品摆放安全合理,空气无异味;应每日清扫老年人居室整理老年人个人物品及生活用品;定期对公共区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 |
季家镇敬老院 |
125001110962909104 |
周兴家 |
罚款200元 |
2021.10.29 |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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