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9072968x9/2024-0002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监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人力社保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8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8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9072968x9/2024-0002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监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人力社保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8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8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盛京棋牌《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文件精神,强化法制审核监督作用,推进“法治人社”建设,有效保障我局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盛京棋牌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9〕90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制审核是指对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第三条法制审核工作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审核依据,并参考人力社保领域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法制审核工作由局法制科具体负责,法制审核人员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法制科合理安排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制审核应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第五条法制审核范围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决定:
(一)拟作出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罚款决定的;
(二)拟作出责令停业决定的;
(三)拟作出吊销许可证决定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
(五)其它案情复杂疑难,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提请法制审核需报送的材料
(一)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
(二)拟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文书送审稿;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四)经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文书材料;
(五)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审核内容
(一)是否属于法定职责范围;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拟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其它需要依法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工作流程
(一)承办机构应当在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执法决定初稿后,按照公文流转程序移送法制科审核。
(二)法制科有权调阅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需要进行现场勘验、询问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上报局领导批准后组织法律顾问进行论证。
(三)法制科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提出书面意见。
1. 行政执法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审核通过;
2. 行政执法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的,建议承办机构重新调查处理再行提交审核;
3.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不能成立的,不予审核通过;
4. 行政执法决定超越职权范围的,不予审核通过;
(四)法制科对提请事项进行法制审核并签署意见,报请机关负责人决定,批准后由承办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承办机构不同意法制科审核意见的,可以书面申请复审一次,由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对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法制科应当在收到承办机构提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同意后,可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 合法性负责。法制科对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本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核,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执行,上级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