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554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执改〔2024〕34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2-04 |
[ 成文日期 ] | 2024-12-03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4-00554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执改〔2024〕34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2-04 |
[ 成文日期 ] | 2024-12-03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足环执改〔2024〕34号
?渝足环执改〔20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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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市大足区铭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YQ9X2XH??????????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幸光路2号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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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0日对重庆市大足区铭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环保检验,监测资质范围是对蓝牌车辆进行安全和尾气排放检验检测。你公司现建有1条车辆尾气检测线,尾气检测工序:被检车上线—外观检验—移动至尾气检验工位—OBD判断和检测—尾气检验—出具报告—检测结束。按照执业规范,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相关操作规范要求。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调取了你公司78份复检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抽取了对应初检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有7份报告存在OBD检验CAL ID相同。在执法人员询问下,OBD检验人员陈龙主动交代了使用OBD作假的情况,并带领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工具室内找到了两个OBD作弊器,其中一个已经损坏,露出芯片和电路板,另一个完好。经调查,目前暂发现299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CAL ID均为23067LMN0P8345TU。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 1.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的营业执照。
??? 2.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3.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陈平的居民身份证。
4.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OBD检测人员陈龙的居民身份证。
5.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收费员、登录员、导办员、监督员陈静的居民身份证。
证据1-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大足区铭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6.2024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4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8.2024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4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OBD检测人员陈龙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4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陈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1.2024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收费员、登录员、导办员、监督员陈静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2.2024年11月20日,陈龙带领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工具室内找到的两个OBD作弊器。
??? 13.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抽取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检)及对应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初检)中的7份存在OBD检验CAL ID相同的报告。
?14.2024年11月20日-29日,你公司主动提供的CAL ID为23067LMN0P8345TU的299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证据6-14证明你公司检验人员使用OBD作弊器,造成299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CAL ID均为23067LMN0P8345TU,存在。
15.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出示、提供的工作证件。
证据15证明我支队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所收集和提供之文书、证据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盛京棋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个工作日内立即清理通过OBD作弊的方式形成的不实报告,并如实提供相关报告和发票等材料。???????????????????????????????????????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七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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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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