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6-00064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改〔2026〕1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9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6-00064 |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改〔2026〕1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9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足环改〔2026〕1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足环改〔2026〕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唐运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C28LHMX9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凤凰村三组
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凤凰村3组从事畜禽规模养殖,项目设计年出栏育肥猪20000头,养殖过程中有粪污产生。该养殖场应当按照环评内容设置治理设施并开展粪污治理,该养殖场有粪污收集池、干湿分离机、污水处理池、还田周转池等治理设施,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产生的粪污从污水处理池和沉淀池溢流至外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
2、202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法定代表人唐运珍居民身份证。
3、202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提取的生产负责人罗某某居民身份证。
4、2025年11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大足区万明生猪养殖场。
5、2025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5年11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视听资料》。
7、2025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生产负责人罗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5-7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凤凰村3组从事畜禽规模养殖,项目设计年出栏育肥猪20000
头,养殖过程中有粪污产生。该养殖场应当按照环评内容设置治理设施并开展粪污治理,该养殖场有粪污收集池、干湿分离机、污水处理池、还田周转池等治理设施,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产生的粪污从污水处理池和沉淀池溢流至外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
8、202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出示、提供的工作证件。
证据8证明我局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所收集和提供之文书、证据合法有效。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七日后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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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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