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6-00065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改〔2026〕2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6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6-00065 |
| [ 发文字号 ] | 渝足环改〔2026〕2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6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足环改〔2026〕2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足环改〔2026〕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大足区康诺食品加工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临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2500111MA618M6W2T地址/住址:重庆市大足区宝顶镇慈航村5组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庆市大足区宝顶镇慈航村5组40号,使用煤炭燃烧加热锅炉用于加工猪头肉。该处位于大足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煤炭燃烧废气经烟囱外排,造成了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
????2、2025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经营者何临江居民身份证。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大足区康诺食品加工坊。
????3、2025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5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5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经营者何临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5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重庆市大足区宝顶镇慈航村5组40号使用煤炭燃烧加热锅炉用于加工猪头肉。该处位于大足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煤炭燃烧废气经烟囱外排,造成了环境污染。
6、2025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出示、提供的工作证件。
证据6证明我局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所收集和提供之文书、证据合法有效。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渣油、石油焦、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淘汰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风能等清洁能源”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拆除设施,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使用、拆除设备。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七日后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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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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