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1-00337 | [ 发文字号 ] | 大足环发〔2020〕123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12-18 |
[ 成文日期 ] | 2020-12-14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1-00337 |
[ 发文字号 ] | 大足环发〔2020〕123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12-18 |
[ 成文日期 ] | 2020-12-14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盛京棋牌《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科(室),站、队:
为规范我区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事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现将《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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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4日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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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区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事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信访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改革完善信访投诉工作机制 推进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庆市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机制。
一、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环境信访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科(室)、站、队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环境信访工作原则
环境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便信访人原则;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相结合原则;
(五)责任原则。
三、信访工作职责
(一)局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督办、监督生态环境有关的信访工作,相关科(室)、站、队负责信访事项登记、受理、交办、办理、回复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二)相关科(室)、站、队应落实专人按照职能职责进行接访、信访事项办理,每日查看负责的信访投诉受理渠道,登记交办的环境信访投诉件,并做出是否受理或转办其他相关部门决定;
(三)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环境信访工作。认真听取群众反映的情况,耐心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客观公正地调查和处理各类环境信访问题,及时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保障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妥善解决和处理好上级批转的信访事项,重大、紧急信访情况及时报告。严守信访保密规定和廉政建设规定。与环境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信访办理制度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在项目环评审批验收、生态示范创建、能力建设资金安排等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相关科室可以查看申报单位的信访记录,核查其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整改到位,是否解决了群众合理诉求,应有相关信访建议。
(二)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局领导每周星期二上午(节假日顺延)轮流在信访接待室接访群众,相关业务科(室)、站、队参与接访。接访后需在《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接待人民群众登记簿》上做好记录,于当天交承办科(室)、站、队办理。对于集访或突发环境信访事件,按照信访投诉涉及业务,由对应分管局领导及时接访处置。按照区信访办部门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群众要求,每名班子成员每季度接待上访群众不少于1次,每年接待上访群众不少于4次。
(三)环境信访领导包案制度。对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信访积案及牵涉面广或政策性强、可能引发突发性或群体性事件的环境信访问题,列入局领导包案范围,落实责任科(室)、站、队,推进化解。
五、信访办理程序
(一)登记。相关业务科(室)、站、队对信访人通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的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和同级有关行政机关交办、转办的进行登记。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主要事实、理由、时间和联系方式。
(二)受理。
1.受理范围:
(1)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微信、政府网站、走访等形式反映环境污染扰民的问题;
(2)信访人检举、揭发、控告一切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
(3)信访人对我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参公)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4)信访人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合理化建议。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
(2)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信访人。
(三)办理。
1.交办。相关业务科(室)、站、队对收到的属于本科(室)、站、队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件,应落实办理责任到人,并注明案件来源、办理时限及回复要求。对收到的不属于本科(室)、站、队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件,应及时移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交办相应业务科(室)、站、队。
2.办理。相关业务科(室)、站、队应在受理信访件后,应按照相应规定办理时限及要求及时办理。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移交执法支队依法进行查处。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按要求移交相关部门。
3.回复。相关业务科(室)、站、队在完成信访件办理后,按要求形成回复材料,经相关领导审核后,回复信访人,并及时做好沟通。
4.归档。信访件处理完毕,应整理归档。相关业务科(室)、站、队将信访处理的文字、图片等材料纳入档案保存范围。
(四)奖励。经调查处理,对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要求的,按照《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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