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2-0041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6-23 |
[ 成文日期 ] | 2022-06-23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67943/2022-0041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6-23 |
[ 成文日期 ] | 2022-06-23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区政协三届一次会议第181号提案的复函
?释广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区个体诊所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建议??》(第181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有独立的法人主体,应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属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个体诊所医疗废物不能转让给辖区卫生院。
3、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直接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此复函已经袁烽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领衔代表(委员)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邮政编码:402360
联系电话:43766075
联 系 人:唐 溢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