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36585857J/2021-00025 | [ 发文字号 ] | 渝足商行执处罚字[2021]0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商务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05-18 |
[ 成文日期 ] | 2021-05-17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36585857J/2021-00025 |
[ 发文字号 ] | 渝足商行执处罚字[2021]0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商务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05-18 |
[ 成文日期 ] | 2021-05-17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03
?重庆市大足区商务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商行执处罚字[2021]03号 ?????????????????
重庆市双渝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有限公司:
接举报称:重庆市报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拆解报废机动车一事,我委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调查取证核实,重庆市双渝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有限公司(重庆市报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子公司)拆解辅助工张儒雨,于1月11日在拆解过程中将川QR7200报废车辆的发动机(编号为3B012424)出售给云南口音的外地人,该发动机交易金额为1800.00元,所出售的款项由张儒雨收取并上交1000.00元给业务经理张广林。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该公司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二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第五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大足区商务委员会对重庆市双渝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立案。
通过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伟、业务经理张广林、拆解辅助工张儒雨的询问调查笔录确定了该公司将川QR7200报废车辆的发动机(编号为3B012424)出售的违法事实,重庆市双渝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有限公司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二十八条,依据第五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罚款,经2021年5月14日区商务委党组会议讨论后决定:对重庆市双渝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有限公司作出以下的行政处罚。
1、依法对重庆市双渝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罚款26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陆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该款项上缴大足区财政账户。
2、对出售的川QR7200报废车辆的发动机(编号为3B012424)由区商务委监督收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如对上述处罚意见有异议,可以收到本告知书起15日内到重庆市大足区商务委员会??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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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签名(按手印): ????????????执法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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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商务委员会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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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书一式四份,当事人一份送达,一份商务委归档,相关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