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860520D/2025-0014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文化旅游委 | [ 发布日期 ] | 2025-12-24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9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860520D/2025-00149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文化旅游委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24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9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文化旅游市场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重庆市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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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不予处罚依据 |
不予处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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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重庆市文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部分,第13项。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后超过15日、不到1个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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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
《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重庆市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部分,第26项。 |
初次违法且在离任10天内以内及时改正的,责令改正,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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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
《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重庆市文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部分,第8项。 |
初次违法且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1个月以内,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的。 |
?
重庆市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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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免予处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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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 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重庆市文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部分,第8项。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立即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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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领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1个月内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且属于初次违法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或者领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1个月内未建立营业日志且属于初次违法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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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重庆市文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部分,第9项。 |
领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1个月内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且属于初次违法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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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重庆市文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部分,第10项。 |
领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1个月内未建立营业日志且属于初次违法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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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重庆市文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部分,第5项。 |
初次违法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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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重庆市文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部分,第12项。 |
初次违法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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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重庆市文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部分,第6项。 |
变更有关信息1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且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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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娱乐场所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 3 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至 6 个月;2 年内被 2 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重庆市文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部分,第7项。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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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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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从轻处罚依据 |
从轻处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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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
单次接纳1 名未成年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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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
变更演出名称未重新报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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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对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
1、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2、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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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对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
1、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2、具有下列从轻或减轻情节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5)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3、不具备《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的从重情节。4、未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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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对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
1、单位实施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行为。2、具有下列从轻或减轻情节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5)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3、不具备《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的从重情节。4、未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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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对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
1、单位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2、具有下列从轻或减轻情节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5)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3、不具备《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的从重情节。4、未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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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对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
1、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2、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3、不具备《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的从重情节。4、未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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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对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
1、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2、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3、不具备《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的从重情节。4、未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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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对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
1、单位实施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行为。2、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3、不具备《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的从重情节。4、未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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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对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
1、单位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且安装数量3套以下。2、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3、不具备《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的从重情节。4、未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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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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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减轻处罚依据 |
减轻处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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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1、个人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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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1、个人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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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1、个人实施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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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1、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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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1、个人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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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1、个人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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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1、个人实施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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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1、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且安装数量3套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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