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860520D/2023-0020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文化旅游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10-07 |
[ 成文日期 ] | 2023-10-07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860520D/2023-0020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文化旅游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10-07 |
[ 成文日期 ] | 2023-10-07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盛京棋牌《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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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旅发〔2023〕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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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盛京棋牌《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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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社发局、市场监管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文化旅游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市文化旅游委2023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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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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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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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合法、合理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重庆市文化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行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突出行业重点与轻微违法行为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基本相当、违法主体类同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定的,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效力相同,无特别规定的,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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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裁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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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最高档次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多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应当在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合理划分三个区间,从轻处罚的数额应当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一般处罚应当介于中间区间范围,从重处罚应当介于最高区间范围;
(二)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应当在最高罚款倍数与最低罚款倍数之间合理划分三个区间,从轻处罚的倍数应当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一般处罚应当介于中间区间范围,从重处罚应当介于最高区间范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以解决生计为主,且持续时间较短或者规模较小的;
(三)属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新型业态,未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符合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条件的企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最高档次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具有多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执法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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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裁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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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法制审核部门发现本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 第十八条? 各级执法机构负责规范本部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工作。上一级执法机构负责指导、监督下一级执法机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工作,发现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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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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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本规定实施之前制定的文化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律废止,统一执行新标准。
??? 本规定实施后,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对行政处罚有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各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文化和旅游市场各法律法规裁量权基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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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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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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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市场各法律法规裁量权基准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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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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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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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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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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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4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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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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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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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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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2000元的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6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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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2000元-4000元的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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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4000元-5000元(不含)的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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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000元-2万元的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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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2万元-5万元的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4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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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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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单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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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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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接纳3名未成年人的 |
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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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接纳4名以上未成年人或1年内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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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停业整顿后2年内再次接纳未成年人的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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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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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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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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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3次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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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停业整顿后2年内再次违法的或违法期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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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初次违法的 |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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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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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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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3次的 |
警告,可以并处10000-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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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4次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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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后2年内再次违法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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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可以并处2000-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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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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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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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3次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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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后2年内再次违法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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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未超过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3%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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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占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3%-5%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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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占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5%-8%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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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占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8%-10%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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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超过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10%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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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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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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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1万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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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3次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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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停业整顿后2年内再次违法的或因违反本规定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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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10人以下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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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10-20人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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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20人以上的或1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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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3次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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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停业整顿后2年内再次违法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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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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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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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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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3次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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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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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变更有关信息超过20日-3个月,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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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有关信息3个月-6个月仍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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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有关信息6个月后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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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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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停业整顿后2年内再次违法或者违法间内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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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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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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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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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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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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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拒不改正 |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设立之日起超过60日-3个月未办理备案手续,经责令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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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之日起超过3个月-6个月未办理备案手续,经责令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300元-700元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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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办理备案手续,经责令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700元-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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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取得网文证后3个月内,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网文证编号的 |
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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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网文证3-6个月内仍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网文证编号的 |
3000元-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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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网文证超过6个月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网文证编号的或责令改正期满仍未改正的 |
7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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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备案编号拒不改正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盛京棋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取得备案编号后3个月内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备案编号,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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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备案编号3-6个月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备案编号,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200元-4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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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备案编号超过6个月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备案编号,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400元-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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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
变更有关信息超出20日-3个月,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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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有关信息3-6个月仍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2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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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有关信息6个月后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000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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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以上的或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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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停业整顿后2年内再次违法或在违法期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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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备案手续拒不改正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变更有关信息超出60日-3个月未办理备案手续,经责令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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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有关信息3-6个月未办理备案手续,经责令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300元-7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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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有关信息6个月后未办理备案手续,经责令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700元-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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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 |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取得批准文号后3个月内,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 |
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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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批准文号后3-6个月,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 |
3000元-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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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批准文号6个月后仍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或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
7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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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取得备案编号后3个月内,未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 |
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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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备案编号后3-6个月,未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 |
3000元-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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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7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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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变更产品名称或内容3个月内,未履行相关手续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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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产品名称或内容3-6个月,未履行相关手续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2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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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产品名称或内容6个月后仍未履行相关手续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000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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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提供后继续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或2年内违法2次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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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后2年内再次违法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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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30日-3个月未备案的 |
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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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3个月-6个月未备案的 |
5000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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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5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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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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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2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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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000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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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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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以上的或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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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已经提出申请但在合理期间还未获批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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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出申请或申请后未批准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2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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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提供后继续提供或2年内违法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000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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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3次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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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后2年内再次违法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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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产品数量2部以下的 |
3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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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数量3部-5部的 |
300元-7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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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数量6部以上的或责令停止提供后继续提供的 |
700元-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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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产品数量1部且属于初次违法 |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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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数量2部的 |
3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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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数量3部-5部的 |
300元-7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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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数量6部以上的或责令停止提供后继续提供的 |
700元-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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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 |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
开展经营活动不到1个月,未建立自省制度的 |
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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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经营活动1个月-3个月,未建立自省制度的 |
5000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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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经营活动3个月后仍未建立自省制度或责令改正期满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 |
15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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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之一的而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报告 |
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
发现禁止内容15日内未停止提供且未报告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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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禁止内容15日-30日仍未停止提供,不保存记录并报告的 |
警告,并处3000元-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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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7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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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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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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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第一款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领取营业执照后超过15日-1个月未备案的 |
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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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营业执照后超过1个月-3个月未备案的 |
3000元-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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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营业执照后超过3个月仍未备案的或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
7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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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第二款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
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后超过15日-1个月未备案的 |
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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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后1个月-3个月未备案的 |
3000元-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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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后超过3个月仍未备案的或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
7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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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艺术品的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1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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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3000元-1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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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7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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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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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1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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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3000元-1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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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7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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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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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1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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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000元-1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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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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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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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1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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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000元-1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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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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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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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1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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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000元-1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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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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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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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1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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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000元-1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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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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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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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
未标明艺术品主要信息1-2项的 |
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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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明艺术品主要信息3项以上的 |
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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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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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期限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
保存期在4年-5年的 |
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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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在2年-4年的 |
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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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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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签订了协议,但协议未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
签订的书面协议必要条款缺乏1项的 |
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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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书面协议必要条款缺乏2项以上的 |
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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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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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
艺术品鉴定、评估过程中需要明示或告知的事项等内容不全面或不规范的 |
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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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鉴定、评估过程中需要明示或告知的事项等主要内容严重缺失的 |
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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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的 |
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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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或者出具了鉴定、评估结论,但鉴定、评估结论不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
书面出具的鉴定、评估结论必要内容缺乏1项的 |
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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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出具的鉴定、评估结论必要内容缺乏2项以上的 |
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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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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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
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4年-不足5年的 |
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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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2年-4年的 |
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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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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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未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 |
1万元-1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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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13000元-1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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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的 |
17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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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违法经营额2倍-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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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未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 |
1万元-1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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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13000元-1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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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的 |
17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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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违法经营额2倍-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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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 |
1万元-1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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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13000元-1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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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的 |
17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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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违法经营额2倍-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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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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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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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艺术考级活动开始之前采取有效措施终止违法行为 |
1万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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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
15000元-2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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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25000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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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发布的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但按责令整改要求整改完毕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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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的: |
警告,并处3000元-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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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7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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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
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超过20日--40日期间备案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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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40日--艺术考级活动开展5日前备案的 |
警告,并处3000元-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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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考级活动开展前5日仍未备案或责令改正期满仍未备案的 |
警告,并处7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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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
开展考级活动前5日内备案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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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警告,并处3000元-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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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7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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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
考级活动结束60-90日内,报送考级结果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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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级活动结束90-120日内,报送考级结果的 |
警告,并处3000元-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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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7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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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
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发生变动之日超过20日-50日未备案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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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动之日50-80日未备案的 |
警告,并处3000元-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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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7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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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 |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一) 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
考级活动开始之前采取有效措施终止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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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并开办了艺术考级活动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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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以上或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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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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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 职工作人员的。 |
初次违法且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1个月以内,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的 |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就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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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1-3个月,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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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3-6个月,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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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超过6个月,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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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且连续2年未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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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 |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
按责令改正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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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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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3次以上或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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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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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 |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
按责令改正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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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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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3次以上的或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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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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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首次违法并按责令改正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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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 |
警告,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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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3次以上的或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 |
警告,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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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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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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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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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2次受到行政处罚又有应受本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
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2次受到行政处罚又有应受本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 |
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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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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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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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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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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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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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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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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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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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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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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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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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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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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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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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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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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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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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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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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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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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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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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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举办涉外演出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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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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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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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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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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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 |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变更演出名称未重新报批的 |
警告,可以并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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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演出时间、地点或场次任意1项未重新报批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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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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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3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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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0元-4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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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5000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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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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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6万元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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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8万元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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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10万元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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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10倍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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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6万元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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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8万元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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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10万元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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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10倍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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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 |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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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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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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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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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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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采取措施,但未有效制止的 |
警告,并处5万元-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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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
警告,并处6万元-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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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并处8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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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依照规定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立即报告,但能在演出结束前报告的 |
警告,并处5000元-6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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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报告的 |
警告,并处6000元-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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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并处8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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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盛京棋牌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初次违法的 |
5万元-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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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2年后再次违法的 |
6万元-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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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8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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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被中央及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年内又因为违反本规定被再次公布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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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 |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盛京棋牌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初次违法的 |
5万元-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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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2年后再次违法的 |
6万元-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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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8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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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被中央及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年内又因为违反本规定被再次公布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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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唱欺骗观众 |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盛京棋牌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初次违法的 |
5万元-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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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2年后再次违法的 |
6万元-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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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8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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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被中央及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年内又因为违反本规定被再次公布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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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 |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盛京棋牌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初次违法的 |
5000元-6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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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2年后再次违法的 |
6000元-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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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8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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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被中央及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年内又因为违反本规定被再次公布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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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3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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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0元-4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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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5000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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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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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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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3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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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0元-4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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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5000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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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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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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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盛京棋牌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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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3万元的 |
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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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或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 |
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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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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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变更后超过20日-1个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且属于初次违法的 |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就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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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1个月-3个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警告,并处1万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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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3个月-6个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警告,并处15000元-2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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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25000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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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备案 |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领取营业执照后超过20日-3个月,未按规定备案的 |
警告,并处5000元-6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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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后3个月-6个月,未按规定备案的 |
警告,并处6000元-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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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后超过6个月仍未按规定备案或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8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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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办理备案手续 |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变更后超过20日-3个月,未按规定备案的 |
警告,并处5000元-6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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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3个月-6个月,未按规定备案的 |
警告,并处6000元-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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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8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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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备案 |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领取后超过20日-3个月,未按规定备案的 |
警告,并处5000元-6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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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后3个月-6个月,未按规定备案的 |
警告,并处6000元-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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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8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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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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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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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 |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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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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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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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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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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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
第四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演出开始前主动停止演出并消除影响的 |
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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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发现2次 |
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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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发现3次以上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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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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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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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7000元-10000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8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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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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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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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5万元-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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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6万元-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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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7000元-10000元(不含)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8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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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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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5万元-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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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6万元-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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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7000元-10000元(不含)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8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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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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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5万元-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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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6万元-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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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7000元-10000元(不含)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8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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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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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5万元-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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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6万元-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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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7000元-10000元(不含)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8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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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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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
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5万元-6万元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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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8万元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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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7000元-10000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8万元-10万元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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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8倍-10倍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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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2年内初次违法的 |
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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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 |
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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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因违反条例被处罚2次后又违法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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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 |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2年内初次违法的 |
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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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 |
1000元-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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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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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初次违法的 |
5万元-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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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2年后再次违法的 |
6万元-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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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8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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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被中央及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年内又因为违反本规定被再次公布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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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 |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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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 |
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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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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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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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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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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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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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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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5000元-2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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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7000元-1万元(不含)或2年内违法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5000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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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2年内违法3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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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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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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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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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5000元-25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7000元-1万元(不含)或1年内违法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5000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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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2年内违法3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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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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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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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单次接纳未成年人1-3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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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接纳未成年人3-7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5000元-2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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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接纳未成年人7-11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5000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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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接纳未成年人12人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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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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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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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
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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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5000元-2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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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7000元-1万元(不含)或1年内违法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5000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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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2年内违法3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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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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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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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
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30%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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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30%-70%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5000元-2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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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70%-100%或1年内违法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5000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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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超过100%或2年内违法3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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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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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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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变更有关信息1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且属于初次违法的 |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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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后超过1个月-3个月,未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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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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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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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初次违法的 |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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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3次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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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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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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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 |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
初次违法的 |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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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3次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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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或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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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领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超过1个月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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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或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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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营业日志 |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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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或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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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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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 |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2年内违法1-3次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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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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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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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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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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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
设置未经核查的设备1-3个的 |
5000元-6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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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未经核查的设备4-9个的 |
6000元-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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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8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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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
初次违法的 |
5000元-6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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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 |
6000元-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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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备案奖品目录且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或2年内违法3次的 |
8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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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
5000元-6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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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00元-3000元的 |
6000元-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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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8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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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
第三十二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 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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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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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5000元-6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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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 |
警告,并处6000元-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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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3次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并处8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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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版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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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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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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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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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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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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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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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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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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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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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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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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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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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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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出版物的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进口业务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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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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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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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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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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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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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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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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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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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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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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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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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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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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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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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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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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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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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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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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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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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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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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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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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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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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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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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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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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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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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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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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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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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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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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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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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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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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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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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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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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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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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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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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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 |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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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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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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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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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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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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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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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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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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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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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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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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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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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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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盛京棋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 |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盛京棋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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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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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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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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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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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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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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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 |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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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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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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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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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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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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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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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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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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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
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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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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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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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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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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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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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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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
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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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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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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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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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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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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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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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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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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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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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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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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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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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 |
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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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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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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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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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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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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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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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
第六十五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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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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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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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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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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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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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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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 |
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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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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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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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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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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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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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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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 |
第六十五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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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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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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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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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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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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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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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
第六十五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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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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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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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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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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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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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
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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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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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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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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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
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未依照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变更后1年内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警告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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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变更除应履行审批手续的事项外的其他事项,未依照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变更后3个月内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属于初次违法的 |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变更后3个月-1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警告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
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盛京棋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初次违法 |
警告 |
|||||||||||||||
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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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单位的重大选题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盛京棋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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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盛京棋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
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初次违法的或出版后6个月内未送交样本的 |
警告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
第六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未留存备查的出版物种类不超过2年内承印种类的10% |
警告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
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十七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初次违法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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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
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 |
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天-1年的 |
警告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六十七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变更后3个月内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属于初次违法的 |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变更后3个月-1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警告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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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六十七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变更后1年内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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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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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
第六十七条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仅1项的 |
警告 |
|||||||||||||||
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达2项以上的或2年内违法2次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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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初次违法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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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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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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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
出版单位发行非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未按照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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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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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
单位、个人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
发行违禁出版物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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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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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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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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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以上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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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 |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批发、零售、出租其他非法出版物,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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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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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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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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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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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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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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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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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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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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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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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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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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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未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三十五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
变更后3个月内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属于初次违法的 |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变更后3个月-1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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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提供了2年内进销货清单等票据,但发现1-10种2年内进货的出版物不在清单中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不能提供2年内进销货清单等票据的或提供了2年内进销货清单等票据,但发现11-20种2年内进货的出版物不在清单中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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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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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提供的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 |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载明的内容1项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载明的内容2项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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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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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超出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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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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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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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
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涉案出版物1种,或者数量不足1000册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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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出版物2种,或者数量在1000册-3000册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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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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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
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取得许可证后3个月内未张挂或未公开且属于初次违法的 |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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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许可证后3个月-6个月未张挂或未公开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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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许可证后6个月-12个月未张挂或未公开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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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许可证后12个月未张挂或未公开的或责令停止拒不停止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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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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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 |
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涉案出版物1种,或者数量在5000册以下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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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出版物2种,或者数量在5000册-1万册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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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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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
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涉案无资质单位1家或者出版物数量在1000册以下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涉案无资质单位2家或者出版物数量在1000册-3000册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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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 |
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涉案无资质单位1家或者进货出版物数量在1000册以下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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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无资质单位2家或者进货出版物数量在1000册-3000册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 |
第三十七条第(十)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未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涉案单位1-3家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涉案单位3-9家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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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超出15日-3个月备案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3个月-6个月备案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超出6个月备案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超出15日-3个月备案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3个月-6个月备案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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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6个月备案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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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超出15日-3个月备案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3个月-6个月备案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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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6个月备案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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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未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
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在临时零售点开展销售活动后、结束前备案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在临时零售点开展销售活动结束仍未备案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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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责令停止拒不停止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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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未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超出15日-3个月备案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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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6个月备案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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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6个月备案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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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未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超出15日-3个月备案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3个月-6个月备案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超出6个月备案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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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未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平台自开展服务活动后3个月内备案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平台自开展服务活动后3个月-6个月备案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平台开展服务活动后超过6个月备案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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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未提前2个月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
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展销活动开始前2个月至活动结束前备案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展销活动结束仍未备案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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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责令停止拒不停止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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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未提前2个月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展销活动开始前2个月至活动结束前备案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展销活动结束仍未备案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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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责令停止拒不停止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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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 |
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要求接受年度核验1次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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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接受年度核验2次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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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接受年度核验3次或责令停止拒不停止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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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 |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涉案教科书1种,或者数量在1000册以下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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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教科书2-3种,或者数量在1000册-3000册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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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 |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涉案教科书1种,或者数量在1000册以下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涉案教科书2至3种,或者数量在1000册-3000册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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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 |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涉案教科书1种,或者数量在1000册以下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涉案教科书2至3种,或者数量在1000册-3000册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 |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 |
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以内,未完成发行任务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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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3个月,未完成发行任务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 |
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收取的发行费用在1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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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的发行费用在1万元-3万元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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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的发行费用超过3万元或2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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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 |
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 |
第三十八条第(八)项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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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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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3次的或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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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 |
第三十八条第(九)项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向1家无资质单位供货,或者供货数量在1万册以下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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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2家无资质单位供货,或者供货数量在1万册-3万册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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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 |
第三十八条第(十)项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超过规定时间后1个月内足量供货或超过规定时间未足量供货量占总数10%以内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2个月内足量供货或超过规定时间未足量供货量占总数20%以内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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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 |
第三十八条第(十一)项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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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禁出版物 |
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转至《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散发《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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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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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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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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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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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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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其他非法出版物 |
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转至《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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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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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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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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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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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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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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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
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转至《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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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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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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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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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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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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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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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
第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非法经营额的 |
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3万元-15万元罚款 | |||||||||||||||||
非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5倍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相应档次罚款或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
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非法经营额的 |
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3万元-15万元罚款 | |||||||||||||||||
非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5倍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相应档次罚款或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
第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非法经营额的 |
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3万元-15万元罚款 | |||||||||||||||||
非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5倍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相应档次罚款或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
第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非法经营额的 |
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3万元-15万元罚款 | |||||||||||||||||
非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5倍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相应档次罚款或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 |
第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非法经营额的 |
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3万元-15万元罚款 | |||||||||||||||||
非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5倍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相应档次罚款或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 |
第十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非法经营额的 |
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3万元-15万元罚款 | |||||||||||||||||
非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5倍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相应档次罚款或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支付报酬 |
第十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非法经营额的 |
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3万元-15万元罚款 | |||||||||||||||||
非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5倍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相应档次罚款或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按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
第十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非法经营额的 |
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3万元-15万元罚款 | |||||||||||||||||
非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5倍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相应档次罚款或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
第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非法经营额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内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3万元-15万元罚款 | |||||||||||||||||
非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5倍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非法经营额对应档次罚款或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 |
第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非法经营额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内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3万元-15万元罚款 | |||||||||||||||||
非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5倍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非法经营额对应档次罚款或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 |
第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非法经营额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内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3万元-15万元罚款 | |||||||||||||||||
非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5倍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非法经营额对应档次罚款或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 |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初次违法 |
警告 | |||||||||||||||
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十二、《著作权法》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内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3万元-1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5倍罚款 | ||||||||||||||||||||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内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3万元-1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5倍罚款 | ||||||||||||||||||||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内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3万元-1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5倍罚款 | ||||||||||||||||||||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经营额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内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3万元-1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5倍罚款 | ||||||||||||||||||||
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 |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经营额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内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3万元-1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5倍罚款 | ||||||||||||||||||||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经营额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内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3万元-1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5倍罚款 | ||||||||||||||||||||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 |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经营额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内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3万元-1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5倍罚款 | ||||||||||||||||||||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经营额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内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3万元-1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5倍罚款 | ||||||||||||||||||||
十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
委托印制内部资料100册以内的 |
警告,处3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委托印制内部资料100册-200册的 |
警告,处300元-700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处700元-1000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以营利为目的,委托印制内部资料500册以内的 |
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以营利为目的,委托印制内部资料500册-1000册的 |
1万元-2万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2万元-3万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
委托印制内部资料100册以内的 |
警告,处3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委托印制内部资料100册-200册的 |
警告,处300元-700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处700元-1000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以营利为目的,委托印制内部资料500册以内的 |
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以营利为目的,委托印制内部资料500册-1000册的 |
1万元-2万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2万元-3万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内部资料未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或“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或未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或连续性内部资料未标明期号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第十四条第一款 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 |
初次违法的 |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缺少1项的 |
警告,处3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缺少2项的 |
警告,处300元-700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处700元-1000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以营利为目的,委托印制内部资料500册以内的或缺少1项的 |
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以营利为目的,委托印制内部资料500册-1000册的或缺少2项的 |
1万元-2万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2万元-3万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第十四条第二款 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
委托印制连续性内部资料100册以内的 |
警告,处3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委托印制连续性内部资料100册-200册的 |
警告,处300元-700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委托印制连续性内部资料超过200册的或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警告,处700元-1000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以营利为目的,委托印制连续性内部资料500册以内的 |
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以营利为目的,委托印制连续性内部资料500册-1000册的 |
1万元-2万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2万元-3万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未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的,或一次性内部资料一证多期的,或连续性内部资料一期多版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 |
违法行为涉及1项的 |
警告,处3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违法行为涉及2项的 |
警告,处300元-700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处700元-1000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以营利为目的,违法行为涉及1项的 |
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以营利为目的,违法行为涉及2项的 |
1万元-2万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2万元-3万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未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进行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的,或在公共场所摆放,向境外传播的;或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或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 |
存在违法行为且委托印制的内部资料100册以内的 |
警告,处3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存在违法行为且委托印制的内部资料100册-200册的 |
警告,处300元-700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处700元-1000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存在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且委托印制的内部资料500册以内的 |
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存在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且委托印制的内部资料500册-1000册的 |
1万元-2万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2万元-3万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形式收取费用的,或刊登广告,搞经营性活动的;或编印单位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 |
存在违法行为且委托印制的内部资料100册以内的 |
警告,处3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存在违法行为且委托印制的内部资料100册-200册的 |
警告,处300元-700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处700元-1000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存在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且委托印制的内部资料500册以内的 |
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存在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且委托印制的内部资料500册-1000册的 |
1万元-2万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2万元-3万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或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四)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
存在违法行为且委托印制的内部资料100册以内的 |
警告,处3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存在违法行为且委托印制的内部资料100册-200册的 |
警告,处300元-700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处700元-1000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存在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且委托印制的内部资料500册以内的 |
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存在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且委托印制的内部资料500册-1000册的 |
1万元-2万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2万元-3万元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
委托印制内部资料100册以内的 |
警告,处300元以下罚款 | ||||||||||||||||||
委托印制内部资料100册-200册的 |
警告,处300元-700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处700元-1000元罚款 | ||||||||||||||||||||
以营利为目的,委托印制内部资料500册以内的 |
1万元以下罚款 | ||||||||||||||||||||
以营利为目的,委托印制内部资料500册-1000册的 |
1万元-2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2万元-3万元罚款 | ||||||||||||||||||||
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
违反1项的 |
警告,处3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2项的 |
警告,处300元-700元罚款 | ||||||||||||||||||||
违反3项以上的 |
警告,处700元-1000元罚款 | ||||||||||||||||||||
以营利为目的,违反1项的 |
1万元以下罚款 | ||||||||||||||||||||
以营利为目的,违反2项的或虽违反1项,但委托印制内部资料500册-1000册的 |
1万元-2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2万元-3万元罚款 | ||||||||||||||||||||
未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
印刷完成后超过10日-1个月送交样本的 |
警告,处300元以下罚款 | ||||||||||||||||||
印刷完成后1个月-3个月送交样本的 |
警告,处300元-700元罚款 | ||||||||||||||||||||
印刷完成后超过3个月送交样本的 |
警告,处700元-1000元罚款 | ||||||||||||||||||||
以营利为目的,印刷完成后超过10日-1个月送交样本的或制内部资料500册以内的 |
1万元以下罚款 | ||||||||||||||||||||
以营利为目的,印刷完成后1个月-3个月送交样本印的或印制内部资料500册-1000册的 |
1万元-2万元罚款 | ||||||||||||||||||||
以营利为目的,印刷完成后超过3个月送交样本的或印制内部资料超过1000册的 |
2万元-3万元罚款 | ||||||||||||||||||||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或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或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1万元-3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3万元-5万元罚款;或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3万元-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或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或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或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许可证 |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 |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4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许可证 | ||||||||||||||||||||
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 |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4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许可证 |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未验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的;或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未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
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4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
十四、《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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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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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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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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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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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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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 |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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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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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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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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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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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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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 |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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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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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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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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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传播含有《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所述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 |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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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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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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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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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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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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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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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传播含有《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述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 |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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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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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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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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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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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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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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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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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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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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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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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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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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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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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变更后6个月内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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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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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
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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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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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 |
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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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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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 |
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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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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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
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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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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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 |
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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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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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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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取得许可证3个月内未在网站首页标明许可信息的或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未核验服务对象许可证1-3家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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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许可证超过3个月-6个月内未在网站首页标明许可信息的或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未核验服务对象许可证3-7家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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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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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 |
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取得许可证3个月内,未实行编辑责任等管理制度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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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许可证超过3个月-6个月,未实行编辑责任等管理制度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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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许可证超出6个月后仍未实行编辑责任等管理制度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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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 |
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取得许可证3个月内,未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健全有关管理制度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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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许可证超过3个月-6个月,未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健全有关管理制度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取得许可证6个月后仍未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健全有关管理制度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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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 |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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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参加年度核验2次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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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参加年度核验3次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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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
第五十八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仍然担任法定代表人6个月以内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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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仍然担任法定代表人超过6个月-12个月的 |
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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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仍然担任法定代表人超过12个月的 |
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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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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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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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等出版单位未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的 |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现第六十一条)处罚。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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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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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3万-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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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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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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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第六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现第六十七条)处罚:(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
变更不到1年,未办理审批手续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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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1年以上仍未办理审批手续,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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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第六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现第六十七条)处罚:(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
变更后6个月内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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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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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第六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现第六十七条)处罚:(二)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新增或者改变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后6个月内,未办理审批手续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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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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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
第六十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现第六十七条)处罚:(五)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第三十八条 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数量在500张(盒)以内的 |
警告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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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超过30日-3个月未备案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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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个月-6个月未备案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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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个月仍未办理备案 |
警告,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的 |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
未按规定使用标准书号的电子出版物种类1种,或者1个版次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使用标准书号的电子出版物种类2种,或者2个版次 |
警告,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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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连续性电子出版物未按规定使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
未按规定使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电子出版物在3期以下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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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使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电子出版物在3期-9期 |
警告,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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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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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 |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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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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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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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未按规定载明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及条码,著作权人名称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关事项 |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出版电子出版物,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及条码,著作权人名称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关事项。 |
未按规定载明有关信息的电子出版物1种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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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载明有关信息的电子出版物2种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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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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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的 |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擅自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在3种以下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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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在3种-9种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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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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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未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引进出版批准文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的 |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引进出版批准文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 |
未按规定载明有关信息的电子出版物1种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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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载明有关信息的电子出版物2种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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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载明有关信息的电子出版物3种以上的或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
警告,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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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的升级版本的 |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已经批准出版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若出版升级版本,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提交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
未按规定载明有关信息的电子出版物1种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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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载明有关信息的电子出版物2种 |
警告,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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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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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测试盘及境外互联网游戏作品客户端程序光盘的 |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测试盘及境外互联网游戏作品客户端程序光盘,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提交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
涉案光盘1种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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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光盘2种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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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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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将选题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的 |
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
涉案电子出版物1种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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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电子出版物2种 |
警告,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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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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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在该电子出版物出版30日内将样盘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 |
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
出版后超过30天-3个月天向总局备案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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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后超过3个月-6个月向总局备案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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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后超过6个月向总局备案的 |
警告,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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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电子出版物的外包装上未贴有标识及载明批准进口文号及用中文注明的出版者名称、地址、著作权人名称、出版日期等有关事项的 |
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第四十一条 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外包装上应贴有标识,载明批准进口文号及用中文注明的出版者名称、地址、著作权人名称、出版日期等有关事项。 |
涉案电子出版物1种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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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电子出版物2种 |
警告,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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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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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 |
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须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使用目的、名称、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载体形式等,并附样品。 |
涉案电子出版物1种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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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电子出版物2种 |
警告,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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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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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内容超出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业务宣传、交流、商品介绍等,或者标有定价,或者用于销售、变相销售或与其他商品搭配销售的 |
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内容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业务宣传、交流、商品介绍等,不得定价,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与其他商品搭配销售。 |
内容违规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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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有定价或用于销售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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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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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未按规定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
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
涉案电子出版物1种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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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电子出版物2种 |
警告,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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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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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委托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 |
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
初次违法且涉案电子出版物1种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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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涉案电子出版物2种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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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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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未使用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复制委托书的 |
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
初次违法且涉案电子出版物1种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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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涉案电子出版物2种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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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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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未将开具的复制委托书直接交送复制单位的 |
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
初次违法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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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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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3次的或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
警告,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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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售本单位的复制委托书的 |
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
初次违法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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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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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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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自电子出版物完成复制之日起30日内,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上交本单位及复制单位签章的复制委托书第二联及样品的 |
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
完成复制之日起超过30天-3个月上交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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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复制之日起超过3个月-6个月天上交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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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复制之日起超过6个月天上交的 |
警告,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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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未将复制委托书第四联保存2年备查的 |
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
未将1种复制委托书第四联保存2年备查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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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2种复制委托书第四联保存2年备查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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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3种以上复制委托书第四联保存2年备查的或责令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
警告,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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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经批准获得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之日起90日内未使用,未向发放该委托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交回复制委托书的 |
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
初次违法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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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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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3次的或责令整改期满未改正的 |
警告,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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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印刷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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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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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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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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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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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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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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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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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 |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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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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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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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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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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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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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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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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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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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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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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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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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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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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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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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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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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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 |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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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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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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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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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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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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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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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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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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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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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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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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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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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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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
取得许可证3个月内未建立五项制度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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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许可证超过3个月仍未建立五项制度 |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10日内未报告 |
警告 |
||||||||||||||||||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超过10日未报告 |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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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变更或终止后3个月内未备案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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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或终止后超过3个月未备案 |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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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未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未留存备查的出版物种类不超过2年内承印种类的10%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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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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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未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单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未留存查验的相关资料不超过2种且单种缺失不超过1项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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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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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未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未留存查验的证明数量不超过2年内应当保存量的10%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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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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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6个月内未备案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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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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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未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或者未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第四十条第(一)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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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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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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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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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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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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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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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未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未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及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
第四十条第(一)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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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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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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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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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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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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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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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
第四十条第(一)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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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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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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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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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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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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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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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
第四十条第(一)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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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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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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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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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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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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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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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 |
第四十条第(二)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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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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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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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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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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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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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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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印他人出版物 |
第四十条第(三)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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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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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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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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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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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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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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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
第四十条第(四)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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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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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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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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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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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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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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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订、销售出版物 |
第四十条第(五)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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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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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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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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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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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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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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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
第四十条第(六)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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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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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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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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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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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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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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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 |
第四十条第(七)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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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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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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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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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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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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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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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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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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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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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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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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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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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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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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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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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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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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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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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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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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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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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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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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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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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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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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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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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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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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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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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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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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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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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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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印刷企业未验证委托印刷证明 |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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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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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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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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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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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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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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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未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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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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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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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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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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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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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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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 |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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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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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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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
|
|
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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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 |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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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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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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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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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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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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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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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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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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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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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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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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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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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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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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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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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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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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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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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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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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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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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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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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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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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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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 |
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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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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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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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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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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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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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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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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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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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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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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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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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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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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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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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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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0000元(不含)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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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6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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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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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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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情况下,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 |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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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违法2次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2年内违法3次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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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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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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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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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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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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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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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一定程度受损不能完全恢复原貌或因施工发现埋藏文物的 |
5万元-20万元罚款 |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受损较重或因施工发现埋藏文物的 |
20万元-35万元罚款 |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受损较重或因施工发现埋藏文物数量较多的 |
35万元-50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吊销资格证书 |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较轻 |
5万元-20万元罚款 |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较重 |
20万元-3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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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较重 |
35万元-50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吊销资格证书 |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一定程度受损 |
5万元-20万元罚款 |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文物受损较重 |
20万元-35万元罚款 |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文物受损较重 |
35万元-50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吊销资格证书 |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但可以恢复的 |
5万元-20万元罚款 |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不能恢复的 |
20万元-35万元罚款 |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不能恢复的 |
35万元-50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吊销资格证书 |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一定程度受损 |
5万元-20万元罚款 |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受损较重 |
20万元-3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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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受损较重 |
35万元-50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吊销资格证书 |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擅自修缮、迁移、重建导致 |
5万元-20万元罚款 |
||||||||||||||||||
擅自修缮、迁移、重建导致: |
20万元-3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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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修缮、迁移、重建导致: |
35万元-50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吊销资格证书 |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
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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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15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7000元-10000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3倍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4倍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5倍罚款 |
||||||||||||||||||||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 |
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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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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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7000元-10000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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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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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4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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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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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 |
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1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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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7000元-10000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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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4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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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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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
第七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初次违法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文物一定程度受损但能恢复原貌的 |
可以处5000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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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
第七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
初次违法且在离任10天内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法定代表人离任超过10天-3个月改变违法行为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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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离任超过3个月-6个月改变违法行为的 |
可以处5000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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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离任超过6个月改变违法行为的 |
可以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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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
第七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将国有馆藏文物出租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或者出售的或造成文物一定程度受损的; |
可以处5000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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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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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未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未同时报盛京棋牌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第七十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第四十条第二款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盛京棋牌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未备案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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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馆藏一级文物未备案的 |
可以处5000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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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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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未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未经盛京棋牌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第七十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第四十条第三款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盛京棋牌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借用国有馆藏文物未经批准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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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未经批准的 |
可以处5000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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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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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超过三年 |
第七十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第四十条第四款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最长期限超过3年-4年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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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期限超过4年-5年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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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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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盛京棋牌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
第七十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第四十一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盛京棋牌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
初次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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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行为2年后再次违法的或造成文物一定程度受损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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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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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未按盛京棋牌另行制定的处置办法处置 |
第七十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第四十五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盛京棋牌另行制定。 |
未按盛京棋牌另行制定的处置办法处置文物1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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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盛京棋牌另行制定的处置办法处置文物2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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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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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 |
第七十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被查处前自行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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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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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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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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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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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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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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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4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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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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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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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000元-7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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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7000元-1万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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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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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4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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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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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5千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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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2万元-4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2万元-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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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4万元-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4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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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2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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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20万元-4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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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40万元-不足5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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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吊销许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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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拍卖企业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5千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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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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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不含)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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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20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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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20万元-50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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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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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吊销许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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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初次违法的 |
5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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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文物一定程度受损的 |
2万元-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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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4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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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
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初次违法的 |
5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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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文物一定程度受损的 |
2万元-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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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4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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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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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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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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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文物轻微损坏的(文物外观受损,无需修复或需简单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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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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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 |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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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馆藏一般文物造成损坏的,处5000 元罚款; |
2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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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馆藏二、三级文物造成损坏的 |
1万元-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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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5000元-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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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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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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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未按保护通知书履行法定义务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所有者或使用者未按保护通知书履行法定义务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
1000元-4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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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文物轻微损坏的(文物外观受损,无需修复或需简单修复后不影响外观的) |
4000元-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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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7000元-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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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拆迁过程中,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或地下文物后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 |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或地下文物后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的,或在禁建区内继续施工的; |
发现文物后10日内继续施工或不保护现场 |
可处5万元-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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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文物后超过10日-1个月继续施工或不保护现场 |
可处6万元-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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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处8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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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文物严重受损的(文物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万元-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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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后商定的保护措施、划定禁建区要求,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或地下文物后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的,或在禁建区内继续施工的 |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或地下文物后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的,或在禁建区内继续施工的; |
未部分按照商定的保护措施、划定禁区要求操作 |
可处5万元-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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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全部按照商定的保护措施、划定禁区要求操作 |
可处6万元-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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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处8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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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文物严重受损的(文物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万元-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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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或地下文物后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 |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或地下文物后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的,或在禁建区内继续施工的; |
发现文物后10日内继续施工或不保护现场 |
可处5万元-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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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文物后超过10日-1个月继续施工或不保护现场 |
可处6万元-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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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处8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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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文物严重受损的(文物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万元-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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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或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 |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或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 |
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 |
可处5万元-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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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 |
可处6万元-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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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处8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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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文物严重受损的(文物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万元-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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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施工前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 |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前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 |
施工后主动停工并报告的 |
可处5万元-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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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被查处 |
6万元-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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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8万元-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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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文物严重受损的(文物关键部分受损、蕴含重要信息的部分受损,经修复后影响外观或关键信息丢失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万元-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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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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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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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第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安装和使用3套以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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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安装和使用4-9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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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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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第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安装和使用3套以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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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安装和使用4-9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元-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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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3000元-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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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
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
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3套以下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3套至9套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2万元-4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4万元-5万元罚款 | ||||||||||||||||
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个人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
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3套以下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1000元-2000元罚款 | ||||||||||||||
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3套至9套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2000元-4000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4000元-5000元罚款 | ||||||||||||||||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
违反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1项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万元罚款 | ||||||||||||||
违反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2项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万元-2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2万元-3万元罚款 | ||||||||||||||||
取得许可的宾馆酒店,通过其内部闭路电视系统以外的方式向客房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
初次违法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万元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万元-2万元罚款 | ||||||||||||||||
2年内违法3次以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2万元-3万元罚款 | ||||||||||||||||
取得许可的其他单位,未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或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其规定接收范围外的场所或在本单位的内部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 |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
初次违法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万元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万元-2万元罚款 | ||||||||||||||||
2年内违法3次以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2万元-3万元罚款 | ||||||||||||||||
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
初次违法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万元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万元-2万元罚款 | ||||||||||||||||
2年内违法3次以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2万元-3万元罚款 | ||||||||||||||||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
初次违法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万元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万元-2万元罚款 | ||||||||||||||||
2年内违法3次以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2万元-3万元罚款 | ||||||||||||||||
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违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 |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
初次违法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万元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万元-2万元罚款 | ||||||||||||||||
2年内违法3次以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2万元-3万元罚款 | ||||||||||||||||
涂改或转让许可证 |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
初次违法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万元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万元-2万元罚款 | ||||||||||||||||
2年内违法3次以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2万元-3万元罚款 |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 |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
初次违法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5000元-1万元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万元-2万元罚款 | ||||||||||||||||
2年内违法3次以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2万元-3万元罚款 | ||||||||||||||||
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未履行生产备案、设备信息上传等程序 |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
初次违法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5000元-1万元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万元-2万元罚款 | ||||||||||||||||
2年内违法3次以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2万元-3万元罚款 | ||||||||||||||||
二十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
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为1个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的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为2个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的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3000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3000元-5000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联 |
第十五条第二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被查处 |
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年内被查处2次的 |
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2万元-3万元的罚款 | ||||||||||||||||
二十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
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
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3个月以内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超过3个月-6个月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15000元罚款 | ||||||||||||||||
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超过6个月的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
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变更有关事项3个月以内未提出申请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变更有关事项3个月-6个月,未提出申请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15000元罚款 | ||||||||||||||||
变更有关事项超过6个月仍未提出申请的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
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
开展节目运营后1个月内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或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开展节目运营后超过1个月-3个月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或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15000元罚款 | ||||||||||||||||
开展节目运营后超过6个月仍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或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的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
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
应当发现有害内容7日内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应当发现有害内容超过7日-20日内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15000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
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
未标注1项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标注2项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15000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
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
保留记录不完整或保留记录未满60日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未保留记录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15000元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
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
向1家单位提供相关服务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向2家单位提供相关服务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15000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
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
未查验1家单位或超范围提供接入服务1家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查验2家单位或超范围提供接入服务2家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15000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
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15000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
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
泄露信息用户数量在50人以下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泄露信息用户数量在50人-100人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15000元罚款 | ||||||||||||||||
泄露信息用户数量超过100人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
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
同一年度内违规3次且均及时整改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同一年度内违规3次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15000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
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15000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
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
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后补齐真实证明、文件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骗取后被查处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15000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2万元罚款 |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时间1个月以内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时间超过1个月-3个月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时间超过3个月-6个月的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传播的视听节目含禁止内容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含禁止内容的节目数量1-3个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含禁止内容的节目数量4个-10个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含禁止内容的节目数量11个-20个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吊销许可证 | ||||||||||||||||
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违规服务不到3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规服务3个月-6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元-2万元罚款 | ||||||||||||||||
违规服务6个月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2万元-3万元罚款 | ||||||||||||||||
造成恶劣影响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违规播出的节目数量在2个以下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规播出的节目数量在3-4个 |
警告,1万元-2万元罚款 | ||||||||||||||||
违规播出的节目数量5个以上 |
警告,2万元-3万元罚款 | ||||||||||||||||
违规播出的节目数量超过5个,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 |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造成较轻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较重后果的 |
警告,1万元-2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2万元-3万元罚款 | ||||||||||||||||
发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 |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违规服务不到3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规服务3个月-6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1万元-2万元罚款 | ||||||||||||||||
违规服务6个月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2万元-3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二十四、《电影产业促进法》 |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
擅自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万元-15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6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20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6倍-8倍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8倍-10倍罚款 | ||||||||||||||||
擅自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万元-15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6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20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6倍-8倍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8倍-10倍罚款 | ||||||||||||||||
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万元-15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6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20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6倍-8倍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8倍-10倍罚款 |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 |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3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15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6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20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8倍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10倍罚款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 |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3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15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6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20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8倍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10倍罚款 | ||||||||||||||||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3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3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万元-5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20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13倍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50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17倍罚款 |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7倍-20倍罚款 | ||||||||||||||||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 |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3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3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万元-5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20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13倍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50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17倍罚款 |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7倍-20倍罚款 | ||||||||||||||||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送展 |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3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3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万元-5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20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13倍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50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17倍罚款 |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7倍-20倍罚款 | ||||||||||||||||
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 |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3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3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万元-5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20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13倍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50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17倍罚款 |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7倍-20倍罚款 | ||||||||||||||||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 |
第五十条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8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以并处8万元-15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20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30万元的 |
没违法所得,处10万元-3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30万元-50万元(不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50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0万元-8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倍-2倍罚款 | ||||||||||||||||
违法所得80万元-10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倍-4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4倍-5倍罚款 | ||||||||||||||||
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或违 |
责令停业整顿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 |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告时长1分钟以下的 |
警告 | ||||||||||||||
广告时长超过1分钟-3分钟的 |
1万元-2万元罚款 | ||||||||||||||||
广告时长3分钟-5分钟的 |
2万元-4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4万元-5万元罚款 | ||||||||||||||||
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由盛京棋牌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15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6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20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8倍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10倍罚款 | ||||||||||||||||
个人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个人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由盛京棋牌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15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6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20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8倍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10倍罚款 | ||||||||||||||||
个人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 |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个人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由盛京棋牌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3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15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5万元(不含)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6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20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8倍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10倍罚款 | ||||||||||||||||
二十五、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
1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千元以上1万4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万4千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2 |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或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7日至15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对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8千元以上1万4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4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千元以上1万4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业整顿20日至30日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4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千元以上1万4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责令停业整顿20日至30日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4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擅自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日至15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0日至60日。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千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60日至90日。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20日或者吊销导游证。 | |||||||||||||||
6 |
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未履行报告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0日至60日。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60日至90日。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至90日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导游证。 | |||||||||||||||
7 |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7日至15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0日至60日。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千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60日至90日。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20日或者吊销导游证 | |||||||||||||||
8 |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日至15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20日至30日。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千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0日至60日。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60至90日或者吊销导游证。 | |||||||||||||||
9 |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
| |||||||||||||||||
10 |
导游和领队私自承揽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0日至60日。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60日至90日。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90日或者吊销导游证。 | |||||||||||||||
11 |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退还,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退还,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责令退还,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0日至90日或者吊销导游证。 | |||||||||||||||
| |||||||||||||||||
12 |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至符合开放条件(不少于3日),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至符合开放条件(不少于5日),并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责令停业整顿至符合开放条件(不少于7日),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旅行社条例》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
13 |
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盛京棋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盛京棋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15 |
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17 |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行为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19 |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第(一)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千元以上1万2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
(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
20 |
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导游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7日至15日。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 | |||||||||||||||
21 |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导游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7日至15日。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 | |||||||||||||||
(四)《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
22 |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7日至15日,并处5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导游证30日至60日。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15至30日,并处1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导游证60日至90日直至吊销其导游证。 | |||||||||||||||
23 |
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10日至30日;对领队暂扣导游证30日至60日。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30日至60日;对领队暂扣导游证60日至90日。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 |||||||||||||||
24 |
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导游证 | |||||||||||||||
(五)《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
25 |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六)《导游管理办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
26 |
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给与警告;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可以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 ||||||||||||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 |||||||||||||||||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
(五)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
(六)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给与警告;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可以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给与警告;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可以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
28 |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七)《重庆市旅游条例》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
29 |
强买强卖或者销售假冒伪劣的旅游商品;使用未取得的旅游服务品质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经营活动。 |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一)对旅游服务信息、服务范围、产品内容和标准等作虚假宣传的;(二)强买强卖或者销售假冒伪劣的旅游商品的;(三)使用未取得的旅游服务品质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经营活动的。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责令停业整顿20日至30日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 |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责令停业整顿20日至30日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1 |
旅行社以挂靠等形式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 |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2 |
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风险项目等经营者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 |||||||||||||||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
33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业停产天数根据实际情况定),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4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天数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 |||||||||||||||
(九)《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
35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天数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 |||||||||||||||
(十)《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
序号 |
违法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
行为 | |||||||||||||||||
36 |
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未采取消除等措施防止信息扩散,未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一)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十五日至三十日、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三十日至九十日、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7 |
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一)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月至九十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8 |
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39 |
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一)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
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40 |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不合理低价游提供交易机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一)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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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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