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新增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须知
大足区新增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须知
一、申请定点的条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二、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提供资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1);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必须参保及注册到该药店)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其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见附件3);
(八)申请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定点和门诊慢特病定点的零售药店还需提供冷链设施设备清单;
(九)市医疗保障局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未受到处理承诺书。
(十一)银行账户需对公账户。
(十二)执业药师不属于挂靠承诺书。
三、收取资料时间及地址
每年4次集中收申请资料,分别为每年2月20日—3月5日,5月20日—6月5日,8月20日至9月5日,11月20日—12月5日。提交申请资料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市民中心医疗保障事务中心3楼365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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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4376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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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零售药店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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