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新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须知
大足区新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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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申请定点的机构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各级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二、申请定点机构的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三、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提供资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医护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必须注册到该机构)或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其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医护人员及执业药师必须参保到该机构);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五)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开展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的还需以下材料:
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计划生育手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生育或产前检查医疗服务的诊疗科目清单,生育医疗服务的技术、医疗设施、设备和仪器证明材料。
(九)市医疗保障局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未受到处理承诺书。
(十一)银行账户需对公账户。
(十二)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药师不属于挂靠承诺书。
三、收取资料时间及地址
每年4次集中收申请资料,分别为每年2月20日—3月5日,5月20日—6月5日,8月20日至9月5日,11月20日—12月5日。提交申请资料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市民中心医疗保障事务中心3楼365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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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43762858
附件1:医疗机构定点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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