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5-00124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12-22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22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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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22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22 |
| [ 有效性 ] |
大足区龙水镇废铁市场“3?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大足区龙水镇废铁市场“3?11”一般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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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1日17时50分许,大足区龙水镇永益路58号6栋22号门市(废铁市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盛京棋牌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大足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商务委、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管局、龙水镇人民政府组成大足区龙水镇废铁市场“3?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龙行虎,龙水镇永益路58号6栋22号门市钢筋出售负责人,男,汉族,身份证号:500*************417,家庭住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双丰村,无固定工作,系本次事故的货物出售者。
2.周硕,货车司机,男,汉族,身份证号:510************975,户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拾万镇楠木村10组,现住址:重庆市大足区柏林广场,无固定工作,系本次事故的货运司机。
3.杨中兰,女,身份证号:510**********749,户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宝顶镇铁马村,无固定工作,系本次事故搬运工,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二)龙水镇永益路58号6栋22号门市钢筋堆码情况
6栋22号门市为一单间门市,长约8米,宽约4米。面对6栋22号门市,以门市进口对齐,从左到右一共堆码了四堆钢筋,第一堆为16#钢筋,高约0.5米;第二堆为28#、32#钢筋,高约1.5米;第三堆为25#钢筋,高约1.6米;第四堆钢筋为20#钢筋,高约1.5米。每堆钢筋堆码宽度约0.8米,每一堆之间基本没有间隔距离。
(三)龙水镇永益路58号6栋22号门市钢筋固定情况
堆码的钢筋用直角“L”型钢筋来固定,左右两边各一根,并排形成“U”型结构,堆放宽度与并排“L”型钢筋长度一致,堆放高度达到“U”型高度后,又按照同样的方式进行堆码。每一层左右各8根直角“L”型钢筋,一共16根。每两堆钢筋之间用细铁丝把相邻的直角“L”型钢筋进行固定。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11日8时许,龙行虎通过周硕与凯龙扁铁厂龙开云协商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约定由周硕负责装运钢筋送往凯龙扁铁厂。周硕上午通过李德凤联系了刘谋群、马世军、彭开财、杨中兰约定下午到龙行虎门市搬运装载钢筋,14时分许,周硕驾驶车辆停至废铁市场永益路58号6栋22号门市,李德凤、刘谋群、马世军、彭开财、杨中兰5人负责搬运装载,按照分工,李德凤和刘谋群负责在车辆上将钢筋整齐码好,马世军、彭开财、杨中兰三人负责将钢筋从门市搬运至车上;17时50分许,第三堆25#钢筋发生倾倒,将正在搬运第二堆28#、32#钢筋的杨中兰压倒,身体被掩埋,仅头部及小部分身体露在外面,周硕立即拨打了“110”、“120”、“119”电话,“119”到达现场后,将杨中兰救出,经“120”抢救确认当场死亡。
三、应急救援、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18时8分,大足区龙水消防救援站接到出警指令,于18时18分到达现场进行营救,18时31分处置结束。“120”接警后于18时18分到达现场,经确认杨中兰现场死亡。18时18分许,龙水镇政府值班室接到龙水消防站电话后,立即安排值班人员到达现场核实情况并维持现场秩序。
事发后龙水镇政府组织龙水司法所、龙水派出所、宝顶镇政府等人员先后开展了3次关于死者杨中兰的善后赔偿调解,但当事人几方未对赔偿金额达成协议,仅由卖方和运输方以及买方赔付给死者12万元作为安葬费用,目前,大足区人民法院龙水法庭已受理死者杨中兰善后赔偿一案,案件正在审理中。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杨中兰,女,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目前,死者杨中兰伤亡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善后赔偿等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永益路58号6栋22号门市所堆码钢筋在搬运过程中第二堆与第三堆之间形成高度差,同时在搬运第二堆钢筋时对两堆之间用于固定“L”型钢筋的细铁丝进行了拆除,导致第三堆25#钢筋支撑力减弱,固定不牢,发生倾倒,将正在搬运第二堆28#、32#钢筋的杨中兰掩埋,并致其死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58号6栋22号门市堆放钢筋的场地不足,门市内堆放的每堆钢筋之间未达到安全的间隔距离;龙行虎对门市内堆放的钢筋采取简易方式进行固定,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在钢筋搬运过程中钢筋可能发生倾倒的隐患;龙行虎在钢筋搬运装载过程中离开现场,未明确提醒搬运工在搬运钢筋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死者杨中兰自身安全意识不足,在搬运钢筋的过程中,对旁边堆放的钢筋可能倾倒预判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区商务委。按照三定方案,区商务委牵头制定商品市场发展及商业网点规划,加强商品市场规划引导,优化商品交易市场布局功能,完善现代商品市场体系。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负责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司法改革,此事项已移交)。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庆市大足区减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大足安委〔2022〕17号)要求,区商务委主要负责对限上和非限上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指导属地镇街对限下商贸流通企业进行监管。先后制定《2024年度全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指导检查工作方案》、《2025年度进一步指导全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指导各镇街、园区平台对区域内商贸流通企业(含餐饮燃气使用单位,商场超市、住宿、商品交易市场、再生资源回收、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拍卖、汽车流通、展会、旧货流通等领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2024年已完成对27个镇街的指导检查;2025年已完成对9个镇街的指导检查。
七、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杨中兰自身安全意识不足,在搬运钢筋的过程中,对旁边堆放的钢筋可能倾倒预判不足,负有一定责任,鉴于杨中兰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龙行虎,龙水镇永益路58号6栋22号门市钢筋出售负责人,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58号6栋22号门市堆放钢筋的场地不足,门市内堆放的钢筋每堆之间未达到安全的间隔距离;对门市内堆放的钢筋用简易方式进行固定,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在钢筋搬运过程中钢筋可能发生倾倒的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区商务委落实了安全监管职责。本次事故当事人龙行虎系自然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区商务委及龙水镇政府难以对此类情况实施监管,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区商务委、龙水镇政府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区商务委、龙水镇人民政府及有关人员不予追究监管责任。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区商务委要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安全监管和指导。一是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确保监管成效。二是加大对镇街和园区的指导力度,确保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监管全覆盖。三是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监管机制,梳理风险源,加强源头管控,确保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按照职责分工,各部门应加强对龙水镇废铁市场内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对在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落实责任,要求整改,直至消除隐患。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纳入安全监管。要加强安全宣传,及时通报有关案例,做到警钟长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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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龙水镇废铁市场“3?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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