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02726T/2023-0000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通桥街道 | [ 发布日期 ] | 2023-03-01 |
[ 成文日期 ] | 2023-03-01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02726T/2023-0000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通桥街道 |
[ 发布日期 ] | 2023-03-01 |
[ 成文日期 ] | 2023-03-01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2023年度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今年以来,我区先后遭受风雹、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特别是持续3个月的干旱灾害给受灾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今冬明春期间的基本生活面临一定困难。根据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2023年度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66号)要求,为有序推进我区2022-2023年度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过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摸底调查,精准确定对象
各镇街要认真开展需救助对象调查统计,明确需冬春救助对象范围,掌握需救助人数、资金和物资需求等。冬春需救助对象的摸排核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小组提名、村(居)民主评议公示、镇街审核、区应急局审批的程序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各镇街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受灾农户家中,精准掌握受灾群众冬春需救助情况,及时做好需冬春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和核查工作,明确需救助人员基本信息,按规定时限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
二、落实主体责任,保障救助需要
各镇街要认真履行辖区灾害救助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好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需要。要重点关注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需求,加大倾斜支持力度。需申请冬春救助资金的镇街应及时向区应急局上报资金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辖区内需救助人员数量、今年总体灾情、救灾应急和冬春资金投入以及其他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其中,需救助人员数据等应与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台账数据一致。
三、明确救助标准,精细实施救助
今年,冬春救助指导标准为每人不低于150元。在已确定的需救助对象范围内,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要求实施救助,原则上实行资金救助,要按照《重庆市财政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渝财农〔2021〕61号)要求,通过个人自主申报的“一卡通”账户发放,注明“冬春救助”字样,并发送打款提示信息;个别特殊地区、特殊群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现金。确需采取实物救助的,要按照标准和程序及时规范发放。要组织做好资金发放情况公示,按照重庆市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区、村(居)务公开栏等渠道,进行冬春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公示,公示信息包含享受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救助金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新闻宣传,促进救助实效
各镇街要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及时公布冬春救助政策、款物分配使用、工作措施等有关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等的监督检查,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冬春救助扎实推进,取得实效,让受灾群众切实感受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附件: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申请、村(居)民主评议、镇街审核表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 ? ?2022年10月12日
附件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申请、村(居)民主评议、镇街审核表
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 类型 |
家庭户籍人口 |
家庭住址 |
该户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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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 户主签名: 申请时间: 年月日 | |||||
民主评议 |
民主评议意见: 参评人员签名: ????????????????????????????????????? (公章)年 ???月 ???日 | ||||
镇街审核 |
镇街审核意见: 镇街审核人签名: (公章)年 ???月 ???日 |
?
说明:1.?本表由村(居)委会组织填报,一式两份,由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各存一份。
2.“该户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为需救助的总人数(不用人次概念,重复统计的剔除掉)。
3.“家庭户籍人口”≥“该户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
4.家庭类型为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及一般户。
5.本表为各镇街留存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