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47484162T/2021-0034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棠香街道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1 |
[ 成文日期 ] | 2021-11-30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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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棠香街道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1 |
[ 成文日期 ] | 2021-11-30 |
[ 有效性 ] |
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申请
二、办理依据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的通知》(大足民发〔2017〕95号)
三、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救助类型分类
具有本区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一年以上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五、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不同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或自救能力,在获得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赔偿补偿、各种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参照以下临时救助标准,合理确定,实行一次性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
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10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15%给予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
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下同),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临时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
六、审核
(一)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
1. 信息核查。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信息进行核查。
2. 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或者事发地、就医地等了解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具体情况。
3. 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走访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
4. 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有关单位或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困难状况调查结束后,如有需要,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二)集体评审。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及时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评审意见。
1. 组成评审小组。街道办事处成立由分管民政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
2. 集体研究评审。街道办事处分管民政负责人主持召开评审会议,由民政和社区事务办主任或经办人员逐一介绍申请人家庭困难状况调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及救助金额的建议,经参会人员集体研究,超过半数同意通过,作出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三)张榜公示。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四)审核决定。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评审意见、张榜公示情况作出审核决定,填写审核审批表。
属区民政局委托街道办事处审批的,由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将审批相关材料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属区民政局审批的,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报送材料包括:申请审核材料(审核审批表、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民主评议结果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等),街道办事处审核结果。
七、审批
(一)材料审查
区民政局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材料不完备的退回补齐后重新报送。
(二)集体评审
区民政局成立评审小组,根据材料审查情况召开评审会集体研究,经参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通过,作出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三)审批决定
区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予以批准,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说明理由。
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23-43760835
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43760835、023-43760338
十、办公地址、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北路东段151号。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冬令时)、14:30-6:30(夏令时),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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