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5-00178 | [ 发文字号 ] | 足农(饲料)罚〔2025〕16号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3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0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5-00178 |
| [ 发文字号 ] | 足农(饲料)罚〔2025〕16号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3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0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饲料)罚〔2025〕16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饲料)罚〔2025〕16号
当事人: 重庆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DCT24864
经营者:传某某
身份证号码:50023219******4141
电话号码:189*****801
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村**号附1号
当事人重庆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营用盛京棋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10月16日,本机关收到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投诉信访件编号:02002510203166,反映2025年10月14日,通过拼多多平台,在重庆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订单号:251004-527024822040648。购买了宠物猫用补充剂(喵支宁),非法添加连翘、生地黄、山豆根物质。2025年10月16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当日执法人员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
重庆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营用盛京棋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一案,主要证据如下:
1. 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平台,投诉件编号:02002510203166。证明案件来源;
2.身份证、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重庆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喵支宁宠物营养补充剂库存7盒(10g*10袋/盒);
4.《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售出喵支宁宠物营养补充剂两笔,共计货值金额1540元。库存喵支宁宠物营养补充剂库存7盒(10g*10袋/盒);
5.近3个月订单,证明重庆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售出喵支宁宠物营养补充剂两笔,共计31盒(10g*10袋/盒),货值金额1540元;
6. 重庆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售出喵支宁宠物营养补充剂原料组成截图,证实所售产品原料有连翘、生地黄、山豆根物质。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重庆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5年10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足农(饲料)罚告〔2025〕16号),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本机关核查,饲料原料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62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45号)、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名单无连翘、生地黄、山豆根物质。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禁止经营用盛京棋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之规定,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经营用盛京棋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比对并结合《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75条,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违法情节为较轻。为此,本机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足农(饲料)责改〔2025〕16号,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1540元;
-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喵支宁宠物营养补充剂7盒(10g*10袋/盒);
- 处罚款2200元。
总计罚没款3740元。
???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大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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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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