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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5-00407 [ 发文字号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改〔2025〕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01
[ 成文日期 ] 2025-09-11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67943/2025-00407
[ 发文字号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改〔2025〕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01
[ 成文日期 ] 2025-09-11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改〔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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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改〔2025〕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重庆春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永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00119MA7L1QJJ1Y

地址/住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官地村四社倒角(自主承诺)

我局于2025年08月15日对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的重庆健康职业学院项目二期工程二标段A区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春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该工地施工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正在重庆健康职业学院项目二期工程二标段A区篮球场西南侧进行混凝土浇灌,篮球场周边有约900平方米裸土,未进行施工也未采取覆盖等方式控制扬尘,有扬尘产生,造成了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

2、2025年8月1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法定代表人黄永生居民身份证。

3、2025年8月15日,重庆春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4、2025年8月15日,重庆春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务合同》。

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春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5、2025年8月15日,对你公司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5年8月15日,对你公司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视听资料》。

7、2025年8月1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5-7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的重庆健康职业学院项目二期工程二标段A区施工工地篮球场西南侧进行混凝土浇灌,篮球场周边有900平方米裸土,

未进行施工也未采取覆盖等方式控制扬尘,有扬尘产生,造成了环境污染。

8、2025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出示、提供的工作证件。

证据8证明我局工作人员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所收集和提供之文书、证据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三)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挡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 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挡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避免扬尘产生,造成环境污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七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业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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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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