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实施意见
大足府办发〔2019〕11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渝府办发〔2019〕61号)精神,强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才支撑,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方向,以培养造就高素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目标,以服务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职业化为宗旨,顺应发展规律,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在乡人才、返乡人才、下乡人才作用,努力打造一支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和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大美乡村提供人力保障与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完善政策、形成合力,营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良好氛围。
——农民自愿。认真听取农民意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加强宣传引导,调动农民参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依托产业。围绕市场需求和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分类别、分产业、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注重实效。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对象、重点环节,采取农民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培训形式,增强培训实效。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形成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加快重庆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大足区分校建设,建设4—6个青年农场主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市级农民田间学校1个,全区新型职业农民累计达到5000人。
到2022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区新型职业农民累计达到6500人,形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教育培训。
1.建立遴选标准。全面掌握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村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分产业(工种)、分类型(岗位)建立数据库。按照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和创业创新型4种类型,建立培育对象遴选标准。其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遴选标准:年龄18—60周岁,具有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在农村、集镇居住或创业的农业从业人员。(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区畜牧渔业发展中心、区林业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2.分类开展培训。锁定各类遴选对象,深入开展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精准脱贫培训和分行业万名新型职业农民示范培训5类培训。大力培育具有农副产品流通、农业技术推广、农业信息传播、农村人力资源转移、农村土地流转等技能的农村经纪人。创新培训机制和方式方法,规范设置课程体系,全面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扶贫办〕;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教委、区财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区委、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3.提升培训能力。加大经费投入,建设智能化教育培训管理系统;建设一批实训基地和示范基地;建成师资库,入库专兼职教师60名,培训师资原则上从市、区两级师资库择优选聘并参照有关规定发放讲课费。积极配合市级培训“双师型”教师,培养教学名师,选用新型职业农民精品教材,配合市级开发各类课程培训课件。(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4.组建专家队伍。组建区级专家队伍,促进专家和职业农民结对子,实行技术干部派驻制度和科技特派员帮扶制度,帮助职业农民在发展产业中壮大实力。(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开展评选认定。
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分级分类认定标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型职业农民按等级颁发资格证书。重点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实施认定管理,同时兼顾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和创业创新型职业农民。制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和相关责任。认定管理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门机构具体实施。(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三)实行动态管理。
1.完善动态管理制度。完善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和职业农民档案,完善以考核、证书管理、信息报送、档案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动态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2.建立能进能出机制。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每年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有关部门和镇街、行政村对其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参加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核查,对不合格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者,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注销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实施扶持激励。
1.落实扶持政策。将农业相关项目、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按全市部署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开展适合新型职业农民特点的信用、保证、抵质押等信贷业务,大力推动银行业融资产品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牵头单位: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积极探索创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贯彻落实好将新生代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纳入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牵头单位:区教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2.推荐先进典型。积极组织申报重庆市“100名优秀新型职业农民”“十佳新型职业农民”等评选活动;对政治素质好、创业创新能力强、示范带动作用大的优秀新型职业农民,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进入村“两委”班子或作为村级后备力量重点培养,优先推荐为各级各类先进人物。(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细化实化有关政策措施。区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健全机制。
(二)落实责任分工。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区长任召集人,区农业农村委主任任副召集人,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教委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于区农业农村委。各级各部门要主动担责履责,确保培育工作有序开展、顺利实施。
(三)加强考核督导。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专项考核内容,强化对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扶持政策、跟踪服务等工作的绩效评价。
(四)营造良好环境。大力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挖掘并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在引领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等方面的典型案例,通过舆论引导,在全社会树立新型职业农民既体面又光荣的社会认同感,营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引导传统农民自觉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变。
四、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