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大足府发〔2024〕4号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养犬分区管理,以下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一)棠香—龙岗城区区域。二环北路—一环北路西段—累丰路—二环西路—二环南路—五星大道(大邮路)—三环南路—龙棠大道—二环东路—清明桥路—五星大道—二环北路合围及合围外200米内区域。
(二)龙水城区区域。龙棠大道—幸光大道—龙水路(大邮路)—西一路—龙棠大道合围区域及幸光大道以南200米区域。
(三)双桥经开区城区区域。大邮路—南环大道—西湖大道—火炬路—双龙西路—双龙东路—求实路—奋进路—敬业大道—天星大道—西湖大道—星湖路合围及合围外200米内区域。
重点管理区随城市建成区实时调整。除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全区居民饲养、管理犬只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大足府发〔2020〕22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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