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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大足区龙岗烈士陵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大足区龙岗烈士陵园片区棚户区改造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
大足府发〔2021〕10号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盛京棋牌590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盛京棋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和《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盛京棋牌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12〕41号)的规定,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关于征收龙岗烈士陵园片区棚户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龙岗烈士陵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龙岗烈士陵园片区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总户数43户,征收房屋面积4966.95㎡(以定界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
五、签约期限: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止,共计60天。
六、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现场办公地址:大足区龙岗街道翠屏社区办公室。
(二)现场办公电话:13983240096。
(三)现场办公时间:09:00—18:00。
特此公告
附件:龙岗烈士陵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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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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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烈士陵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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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盛京棋牌590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盛京棋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和《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盛京棋牌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12〕41号)的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面积、户数及征收签约期限
(一)征收范围。大足区龙岗烈士陵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据龙岗街道办事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摸底调查结果公示表为准)。
(二)征收房屋建筑总面积。拟定征收龙岗烈士陵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43户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共计4966.95㎡。
(三)房屋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期限为准。
二、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
(一)根据《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盛京棋牌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12〕41号)的第一章第四条之规定,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现因机构改革将职能划转到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并委托龙岗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管理事务中心(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由被征收人(单位)自愿选定:重庆市中融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实施征收评估工作。
三、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盛京棋牌令2011年第590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盛京棋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盛京棋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27号)。
(五)《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盛京棋牌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12〕41号)。
(六)国家和重庆市、大足区其他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四、征收补偿对象
大足区龙岗烈士陵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43户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权利人。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二)遵循补偿方式:鼓励货币补偿。
(三)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原则。
(四)遵循征收个人住宅,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原则。
六、征收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书记载为准,当房地产权证证载与产权档案资料不一致时,应按产权档案资料记载为准。
(二)征收安置方式。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因考虑该片区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实行货币安置。
1.货币补偿安置,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和各项奖励补助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
2.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仍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3.被征收房屋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补偿住宅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所有权证证载面积计算房屋补偿。如产权调换住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费用;公摊系数在15%以内的由被征收人承担。
七、特别安置规定
(一)征收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产权户为单位,经龙岗街道办事处、项目地社区居委会和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核查,家庭实际居住地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上述第(3)条规定实施公摊系数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含2人)及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由征收单位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含3)及以上的,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由征收单位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份补偿。
(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按重庆市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27号执行。
(三)将住宅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经权利人申请,经多部门共同认定、处理按评估值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座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八、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
(一)住宅类(成套):混合结构3960元/㎡;
住宅类(非成套):砖木结构3870元/㎡;
(二)工业划拨混合结构2970元/㎡、砖木结构2920元/㎡;
(三)办公(含其他配套用房、90年代及以前)混合结构4160元/㎡;
(四)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拟定简易装饰装修的房屋按80元/㎡给予补偿,中装的房屋按110元/㎡;
(五)砖木搭建房屋评估价值咨询意见书:260元/㎡、简易搭建评估价值咨询意见书150元/㎡;
(六)水泥地坝评估价值咨询意见书90元/㎡、条石堡坎评估价值咨询意见书280元/m?。
九、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
(详见大足府发〔2012〕41号文件附件: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费额名称 |
费额标准 | |||
1 |
搬 迁 补 助 费 |
住宅 |
原住房建筑面积在70m?以内的1000元/户次,70m?(含)以上的每增加10m?,增加200元/户.次 | |
非住宅 |
办公、业务用房20元/m?次;商业、经营门市30元/m?.次;具备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的生产用房40元/m?次。 | |||
实行货币安置的计发1次,临时过度安置的计发2次。 | ||||
2 |
提前签约搬迁奖励 |
住宅200元/户.日;办公、业务用房4元/m?.日;商业、生产用房5元/m?.日;经营门市10元/m?.日(提前签约搬迁时间以征收公布时间为准,不超过30天)。 | ||
3 |
货币 补偿 补助 费 |
住宅 |
原住房建筑面积在70m?以内,每户补助21000元,70m?(含)以上的,每增加1m?,增加补助300元。 |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 同一产权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
非住宅 |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不足15000元的按15000元计发。 | |||
4 |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费额标准执行 |
十、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人单独安装的水总表、电总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等附属设施补偿: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水总表、电总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在产权调换房屋中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原有的水表、电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水户头补偿:街道、镇片区按部门现行收费标准执行补偿;
数字电视:680元/户;
天然气表:住宅3800元/户,商业6500元/户;
电话:158元/部。
(三)动力电表、调压箱、变压器、开闭所等专用设备设施按照现行安装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十一、其他补偿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装饰物与附属物的拆除与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物和附属物,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拆除,原则上不予以补偿。装饰物附属物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给予适当补偿。协商不成的,由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依据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评估。征收人按照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补偿。
(二)对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
十二、签订征收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文件。
3.闭路电视、数字电视使用证或缴费发票。
4.水、电、气表安装或缴费发票。
5.电话安装或缴费发票。
6.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公证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证件—签订协议—腾空交房—领取房屋补偿费。
十三、其他
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重庆市现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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